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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的常识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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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反对者派肆意曲解,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的《国家安全法》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惠及本地区。全国人大起草将在香港实施的新「国安法」的决定,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密切关注。很多人担心,新法案会破坏「一国两制」的宪法安排,令这个自由的城市陷入混乱与绝望,其后果是被称为「东方之珠」的香港失去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光环。

虽然这些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我想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议题厘清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香港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对其拥有绝对权威。香港的高度自治仅限于由全国人大授予的权限,这些权限在「基本法」中有明确规定。

在这样一种宪制秩序下,北京无疑要对国家安全负责,这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令人遗憾的是,很多香港人误解了这一新秩序,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肆意曲解。一些人声称,除了国防和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无权治理香港。我们必须阐明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

常识是,香港并非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在1997年从英国收回香港主权时建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其所有权力与自治都是中央政府授予的。国防与外交事务显然属于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正如「基本法」明确规定的那样。但是,北京对于香港的治理权限远不止于此,尤其是主权问题。

或许有人会说,绕过香港的立法机构,北京开了一个践踏香港法律体系的危险先例。而我认为,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并未破坏「一国两制」或香港的法律体系。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最高法律,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地区。

换言之,宪法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所有法律的基石和授权工具。「基本法」是适用于香港的特殊法律,当「基本法」与宪法发生冲突时,「基本法」应当遵从宪法。提议出台新法案的决定符合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2、第14和第16款,以及香港「基本法」第18条。

由这些担忧引申而来的问题还有:一旦港区安全法得以实施,自由与自治会遭到侵蚀吗?

虽然港区安全法的细节还未披露,但我们知道该法案的适用范围以及起草原则。我坚信,即便新法案得以实施,香港人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和示威自由都将得以保全,正如它们在香港强健的法治和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得到切实保护一样。该法案的管辖范围也在5月28日的人大决定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也许有人会问,香港真的需要实施《国家安全法》吗?

每个国家都需要立法来保护其国家安全,中国也不例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行动都会影响中国,因此需要国家安全立法来保护、阻止并惩治这些行为或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并不适用于香港,因为两种体制存在差别。因此需要发布适用于香港的单独的国家安全立法。

因为国家安全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限,完全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基本法」第23条要求香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立法。不幸的是,香港回归23年了,至今仍然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

北京的耐心正逐渐被消磨殆尽。尤其一小部分与外国势力合谋的反对人士和激进分子挑起荒唐的暴力行为,已经突破了中央政府的底线。在2019年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期间,国际社会目睹了骚乱分子在香港街头肆意破坏的一幕。这凸显出在香港出台国家安全立法的迫切性与必要性。恶化的形势证明了全国人大根据「基本法」第18条发布法案的正当性。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全国人大援引了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2、第14和第16款作为法律基础。

遵守宪法和「基本法」的条文,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出手,怎么能说是绕过香港的立法机构呢?。

最后,有些人士声称,中国最高领导人邓小平承诺的「50年不变」,意味着香港应保持1997年6月30日以前的制度不变。我的理解是,「50年不变」意味着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政策不会改变,正如在《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中规定的那样,但这些政策的实施当然可以调整,尤其当这些调整将惠及香港发展的时候。

实施「国安法」事实上开启了香港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的新篇章。改进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与执法机制,对于宪制秩序的回归至关重要。将推出的「国安法」不仅没有违反「基本法」,还会帮助港人重拾信心,同时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