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达成共识依然困难重重
关于中美贸易关系的演变,不少专家认为,11月底阿根廷G20首脑会议的双边高级会晤可能是一个机会节点,通过这次会晤可以达成一些意向,争取在90天窗口期内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这个窗口期时间很短。目前中方已经做出了调整,我们开始恢复进口美国大豆、对来自美国的汽车产品关税率恢复到正常的15%等。
但是,要达到全面协议还有相当的距离。中国经济现在明显存在一些弱点,比如我们的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依赖进口,我们的尖端高科技产品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依赖进口。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仍需要外资企业的积极参与。我们的优势在于国内市场规模庞大、增长快,企业发展的机会多。
美国经济存在的问题
美国也有它的弱点。第一,美国联邦政府预算赤字已超过GDP的3%,联邦政府承担的全部债务与GDP之比已经超过100%。中国政府债务占GDP在40%-50%之间,美国比我们高一倍。特朗普政府想进一步增加财政开支难度非常大,而且众议院现在是由民主党所控制。
第二,现在美国的股市波动也非常大,特朗普个人非常重视股市的行情。
第三,美联储有高度独立性、可以掌控利率。总统影响美联储的能力终究有限。美联储如果继续加息,对美国经济增长会带来相当的制约作用。
第四,多数美国大型企业奉行全球化战略,高度依赖海外市场,对中国市场也有很高的依赖度,这对美国政府的对华经贸政策产生制约。
目前整个美国经济当中的实际利率是偏低的,实际利率偏低,意味着企业、消费者增加开支,实际上成本比较低,在最近,比如说半年到一年之内,延续的扩张是非常有可能的。基于这些,双方在阿根廷会谈中都表明避免强烈争斗的意愿。中国一向认为,经贸关系是中美关系的压舱石,现在这个压舱石发生了动摇,可能使得中美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关系出现全面动摇。大家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中美经贸争端中的政策争端
不过从3月1日起,美方有可能对我国2000亿输美产品征收25%关税,表明双方在这个节点上还没有达成协议,美方可能继续按照它所公示的措施付诸行动。最差的情况是达不成协议,下一步谈判破裂,美方还要对我扩大额外征收关税的范围,甚至把一些产品关税率提高到40%。到目前为止,2000亿美元产品占中国对美出口额的不到50%,按美方统计,我国2017年对美国的出口在5000亿美元以上,约占中国当年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如果是这样,就意味着全面破裂。
目前我们没有十分把握使中美经贸关系全面缓和,因为双方分歧点很多。中美经贸争端主要是政策争端,包括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市场政策有分歧,这里也涉及到企业合规行为问题。企业合规问题很复杂,因素很多,不仅有政策因素,也有法制的差别、企业文化习惯和政商关系,以及市场竞争是否公平问题。不是有了政策和法律规定,就可以认定这个市场竞争是公平的,还要看不同类型、不同个体的企业是不是合规,是不是在同样程度、按照同样的方式服从法制。
跨国监管和企业经营的合规问题
中国经济今天要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这一重要转变要求中国企业在合规文化建设上有一个较大的迈进。如果这个坎过不去,就谈不上迈向高质量发展。
这里举几个涉及企业合规的事例,涉及反垄断和跨界并购、反洗钱、环保、知识产权等问题。就国内而言还有非法集资罪和长臂管辖问题,即国际制裁延伸。
第一,反垄断。阿根廷双边会晤时提到高通收购恩智浦案。高通和恩智浦都是外国企业,为什么他们之间的并购要得到中国当局批准?这是因为中国在几年前出台了反垄断法,凡是在中国经营、对中国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外国企业的并购,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以前波音收购麦道,两家公司都在中国有分支企业,但当时我国没有反垄断法,所以不能干预。高通和恩智浦的并购,在2016年已得到8国当局批准,包括欧盟、韩国、日本等等,但中国政府没有批准,于是这桩并购案暂停。国外也认为这是服从中国的监管,是合规的。这次如果再一次提出申请,中国当局有可能考虑批准。
第二,反洗钱。最近10年,美国和欧洲关于金融机构涉及洗钱的案件大幅度增加,许多案例涉及到大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金融公司。这是因为各国政府,尤其是美国当局加强了这方面监管,而且政府动用各种资源收集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来自于正式的支付体系,也来自于这些金融机构员工的举报,以及他们对相关机构电子邮件信息的搜索。美国有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员工的电子邮件信息不可以销毁或删减,必须保留;他们通过这些渠道掌握了大量信息,所以很多大银行都遭受到了处罚。美国不仅处罚了欧洲银行,也处罚国内的大金融机构,比如摩根大通,高盛等等都遭受过处罚,而且数额巨大。当然也有一些中国的经营机构遭受到了处罚,这是最近十年来所发生的一个变化。
第三,环保。大众汽车公司的“排气门”事件,清楚地显示了公司由于没有满足环保标准且存在造假行为,因而遭到严重的处罚。这也是现在很多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面临的问题。我们国内也有一些中小企业存在这样的问题,未来可能有一些大企业也会暴露出类似的问题。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美国的波音和洛克希德两家是竞争对手。10年前,波音公司某一雇员贿赂了洛克希德公司的一位雇员,让他提供洛克希德的报价信息,从而有利于波音同类产品在美国空军的投标。此事被揭露之后,波音遭到严重处罚。如果某一企业或它的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商业机密,这就涉及对方的专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念是比较广泛的。
第五,关于非法集资罪。过去广泛使用这一罪名惩罚一些机构和个人,但从法律上说是这不严谨的。《刑法》有关条文没有使用“非法集资”罪,而是说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这个概念要在实践中解读,即没有得到有关政府机构或者是监管当局批准的机构从事某一项金融交易业务,“非法”就是事先未得批准。现在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涌现出大量融资业务,金融监管当局也不对批准与否作事先表态。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你要获得批准才能从事这个业务,可是从事这个业务之前,没有办法、没有渠道、没有可能性获得批准;可是在这个领域又有社会需要。这是长期存在的矛盾,怎么解决?
这方面有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分析国外金融监管,他们的金融监管比我们强很多倍,因为他的金融监管不是建立在要不要批准、或批准的范围上,而是强调一个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金融交易,必须建立在诚信原则上,如果在经营业务中违背了诚信原则,对客户、对消费者有任何诈骗行为,就可以定罪。所以美国的监管是建立在防止金融诈骗的原则上。我赞成有一部防范金融诈骗、或者说金融诈骗罪入刑的法规,而且监管的重点要从批准、准入转移到对诈骗的认定上。这是有关金融法律或监管体制一个重大而深刻的调整。如果政府监管机构把重点转到防止诈骗上,那么就需要法律服务,包括律师、检察院、法院等专业人士来认定的问题。为了适应现代金融、现代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理念必须有这么一场重要的调整。麦道夫诈骗案在2008年丑闻暴露出来以后,个人被判150年有期徒刑,这是超乎寻常的,可以说处罚非常严重。
第六,关于“长臂管辖”。其基本含义是运用国内法对境外实体在境外的行为实施制裁。这个解读各方是不一样的,我们认为,所有美国人针对非美国人进行的制裁都是长臂管辖;而美方认为,凡是适用于它的法律且有约束力的境外实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不包括外国政府机关),凡是与美国的有关实体产生了交易,而且这个交易的合同已经明确适用于美方的法律,如果发现有违规或违法的证据,它就可以按照它的司法体系起诉你。这个问题在这里不展开讨论。
要重视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法律风险
现在中美贸易冲突已经超出了传统的贸易、关税领域,已经涉及到两国关系的广泛调整,那么法律风险对中国的企业就大大上升。美国的对外政策有一个特点,他们所认定的一些敌国,包括伊朗、北朝鲜等等,对其核武器的开发要实施制裁,其中一些制裁是由联合国的决议为支撑,这类制裁就不是单边的国内法的运用。另外,他们会广泛、更大程度地运用有关商业条款,对他们认为是违规或违法的境外实体实施制裁。当然,在这个过程当是不是能掌握证据、获得相关信息,至关重要。这个事情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我们要学会应对这个风险。
很多中国企业,尤其对在高科技领域活跃的中国企业来讲,要认识到这个风险在上升,要有防范措施。比如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后,马上就有一批欧盟成员国的企业意识到遭受美方制裁的风险,促使欧洲联盟在政府层面和美国进行协商,同时就本国如何免遭美方制裁或制裁的延伸及时做出一些安排,降低遭受制裁的风险。中国政府也应该积极地出面协商,做出某种安排,不能让我们的企业未来面临大面积的不确定性;当然企业也要进行这个方面的事先准备,以及当风险事件发生以后,积极寻求法律的服务。
最近,美国一个电视台就“华为事件”采访了一个有名大学的国际法方面的专家。这位专家说,如果加拿大的法庭能够发现这个事件中包含了某种政治因素,就可以拒绝美方提出的引渡要求。换句话说,加拿大法庭审判有司法独立性,它会满足加美之间已经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这个条约在过去很多年在执行过程当中从来没有发生这么重大的问题;但是一旦发现美方的起诉或引渡要求有政治背景,加拿大法庭就可以合情合理做出自己判断。我觉得这位法律专家的见解,有助于我们寻求积极妥善处理类似事件的方式,而不必很快升级到双边外交关系层面。
企业合规问题在中国由来已久,而且很多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对经济发展制约越来越凸显。我们在未来考虑中国经济转型发展升级过程当中,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也希望我们的企业自身和我们的法律界要加强这个领域的合作。
* 贺力平,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本文是贺力平在“第二届中国经济发展新动能与法律规制高峰论坛”上的讲话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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