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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理解拉斯维加斯枪案的若干关键词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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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发生枪击血案,引发美国及全球关注和讨论。超过50人的死亡及数百人受伤,是美国历次枪案中最惨烈的一次。宪法上的持枪权变成了凶手滥杀无辜的罪恶阶梯。尽管有“是人杀人,而不是枪杀人”之类的政治修辞性辩护,仍然难以掩饰和抚慰人们的困惑与愤怒。在持枪自由与依法控枪之间,美国的宪法政治再次被激活,全民性讨论再次展开,但人们也几乎不抱任何改变的希望,就像每一次枪案后一样,各方例行性的表态过后,实际的政治与法律行动未能及时跟进。

理解此次枪击案,需要从若干关键词切入。围绕枪案进行的所有道德、政治与法律论辩,几乎可以将西方的政治现代性重新翻检一遍。

第一,自然状态。美国全民持枪,背后既是一种英美式的民兵传统与自由基因,也是洛克式自由主义对“自然状态”的某种依恋和保留。 “反抗暴政的自由”成为持枪权的核心法理。可是这种一脚在里、一脚在外的自然状态逻辑,却使得自由主义政治秩序始终处于某种“浮冰”状态,自由故可周全,秩序与安全却常常不够充分。持枪与控枪甚至禁枪,以及持枪权到底是集体权还是个人权,显示的是洛克式自由主义与卢梭式共和主义的巨大张力。“反抗暴政的自由”成为滥用社会暴力的工具,折射出英美政治的“自然状态”遗留。

第二,权利本位。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持枪权有着英美民兵传统的集体权利基础,是各州组织民兵制衡中央政府权力的必要宪制安排,并非优先考虑个体自我武装的权利。基于美国的立宪处境,各州不信任联邦党人鼓吹的新国家,《权利法案》整体上是反联邦党人立足州权立场的产物,或者是费城制宪的妥协对价,是各州的武装权利,不是普遍的个人自我武装权。严格按照文义及历史解释,脱离了民兵队伍的个人就不再有持枪权,需要向民兵组织缴存枪支。第二修正案语义模糊,对此权利的具体属性与形态本就难有共识,建国200多年更是时有争议。然而,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利本位法理学及其尊崇的司法至上的违宪审查权改变了这一切,通过2008/2011年裁决,持枪权成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且吸收适用于各州,成为联邦政府及各州无法加以实际限制的至上权利。政治说了不算,司法说了算,这使美式司法宪制呈现出失衡迹象。对此观念与宪制困局,历届美国总统多有反思和批判,但难以行动。

第三,否决政体。历史终结论的福山提出“否决政体”来概括美国的宪法政治,显然他并不希望历史终结于“否决政体”。这种政治僵化现象的出现,是美国宪法中三权分立、政党政治、大众传媒与利益集团多方行动的产物。这种“否决”取向在美国持枪权问题上表现特别显著,无论是联邦立法及州立法层面,还是修宪层面,都会遭遇到复杂的否决情形。更关键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封堵了联邦政府及各州的行动空间,造成政治行动的有效性大大降低。与“否决政体”对应的是“效能政体”,美国宪法政治如何克服自身的过度疲劳状态而重新承担起对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责任,是当代美国民主体系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第四,模糊化暴政。持枪权的立宪初衷是对抗联邦暴政,但实际上保障美国自由民主的绝非持枪权本身,而是美国宪法的制衡结构及《权利法案》的其他基本权利。如果民主需要“私抢”来保护,则民主根本就无从建立。民主不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武装和平”,而是人民对政府的“制度性监督”。立宪的“反暴政指向”已然模糊,枪支与宪政的天然联系已然松弱。与此同时,持枪权与社会暴力的事实联系却日益紧密,成为社会泄愤与冲突的工具。实际上,美国政学两界均有很强的声音和努力去推动修宪或立法以强化枪支管制,但管制空间有限,成效不大。美国人民的“暴死”恐惧直接来自枪支泛滥的社会暴力,负责任的美国政府有义务管控和消除这一恐惧。

第五,移民恐惧。美国的根基在于移民之国。正是大熔炉和汇聚天下英才,美国文化与科技才能走在世界前列。但是,频发的枪击案显然严重损害了美国文化与体制的软实力,破坏了移民对美国社会安全及政府治理能力的信赖。尽管美国也存在特朗普式的反移民浪潮,显示出本土优先的保守主义趋向,但美国真正应该控制的恰恰不是移民,而是枪支,及安全与秩序。在政府无法有效管控枪支暴力的条件下,个人的自我武装及社会层面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之自然状态恐怖将会加深。消除对移民的敌视及重新给出社会安全保障,是美国走出当下困境的战略方向,否则就只能继续内耗、煎熬和颓废下去。

总之,持枪权的个体化及全民持枪的现实,已经不具有对抗暴政的实际意义,反而成为危害美国民主政体及社会安全的“溃堤蚁穴”。拉斯维加斯枪击案暴露了美国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遗留、“权利本位”的意识形态及其司法至上困境、宪法政治中的否决政体与低效行动、反暴政的模糊化及社会暴力的泛滥以及对美国移民吸引力与文化多样性的冲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21世纪的特定世界历史时空下,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秩序建构课题,也是美国之类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秩序调整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