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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香港国安法塑造“一国两制”五大愿景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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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一出,香港社会顿生解脱感和新生感,有政治痼疾一朝得治的下意识社会快意。对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社会的认知和理解长期遭到反对派及外部势力的扭曲和蒙蔽,视之为“身外之物”、“洪水猛兽”,但如果从比较法及国际视野来看,任何法治发达国家与地区皆有完备的国家安全立法及强有力的执行机制。香港23条立法未成是一个显著的法治漏洞,中央直接立法是负责任的法治填补。

国安立法,世界通行

试想,如果美国1947年不制定《国家安全法》,如果美国不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动态添加国家安全特别立法,美国的法治与安全会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欧洲国家亦然,国家安全立法从来都是公民自由权利的规范基石和权威性保障。香港只要“自由”不要“国家安全”,只能是给极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洞开暴乱夺权之门,普通市民的身家性命也会成为牺牲品。反修例黑暴运动就是明证。

安全法治由中央先行,香港根据条件和能力加以跟进,社会展开关于安全法治与自由权利的理性讨论,从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法治立场客观理性对待和接受。这是作为现代发达社会的香港应当具有的公民素养和法治水准。与之相比,那种违法达义、勇武抗争、揽炒及里通外国式的违法勾结行为,恰恰不是为了香港的自由民主,而是陷入民粹暴力的深渊。香港国安法有助于香港社会认清“四宗罪”(分裂、颠覆、暴恐、干预)和“四种罪人”,与之进行政治和法律的切割及斗争。

在政治和道德认知混乱的情况下,中央的香港国安法充当了标记和分类何为和平守法公民及何为黑暴违法分子的权威性法律标准。法律是社会秩序中是非黑白的底线标准和判断尺度。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开展安全法治教育的最好文本。在全国人大决定中,特区政府负有法定义务围绕该法进行安全法治教育,制定相关政策和机制完善香港本地的安全法治执行机制。同时负有向中央政府定期报告的义务。显然,特首及特区政府并非香港国安法的旁观者,恰恰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义务主体。

维护法治,制止干预

安全法治塑造下的新香港将在如下层面获得巩固、增强与社会新生:

第一,过了国家安全关,香港法治才有权威根基。香港现有法治,在社会秩序稳定时期较具规范性和先进性,律师和法官高度职业化。但在社会运动激进化及外部势力严重干预的挑战下,法官的公正司法与独立司法遭到黑暴势力威胁,常态运作的司法程序难以回应和解决社会运动类案件在数量和复杂性上的挑战,以及香港本地司法对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裁判重要性的认知与权衡偏差。这些因素导致香港司法成为止暴制乱的薄弱环节,导致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很难形成必要的法治合力应对社会运动的非常挑战。香港国安法的权威制定与引入,可以有效弥补香港既有法律依据及司法裁判体系的能力短板,整体提升香港法治应对极端挑战的制度管控和惩罚能力,增强香港法治的权威性和制度回应能力。

第二,过了国家安全关,外部干预才能依法制止。香港苦于外部干预尤其是美国干预久矣。美国对香港自由民主的所谓保护是非法和非分的。香港是宪法与基本法秩序下的中国地方行政区域,其高度自治权来自中央授权并受到中央监督。美国对香港立法及保护香港的自由民主是对“一国两制”的政治贬抑,是对中国主权与国家尊严的制度性挑衅,也是对香港自治能力及港人爱国爱港政治基础的破坏。外部干预试图将香港建构为颠覆中国的前进基地,试图以“颜色革命”甚至恐怖主义手段牺牲香港来遏制中国发展。接受美国干预甚至请求美国制裁的反对派不可能对国家及香港有真正的爱和责任,他们只是一群自私自利、没有祖国、投机取巧的两面人甚至极端反华的叛国者。而在香港从事非法干预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不仅是23条立法的打击对象,也是香港国安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他们害怕23条立法的规制使他们丧失违法犯罪的自由,所以不惜蛊惑及绑架香港民众与国家为敌。香港国安法就是要解绑香港普通民众与外部干预势力,以法律严厉惩戒外部干预势力的蛊惑与破坏行为,保障香港对国家的认同和国家对香港的信任,以此作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牢固政治基础。

第三,过了国家安全关,本土恐怖主义才能遏制。香港本土派假借民主之名,践行民粹之实,更以恐怖主义为最终夺权手段,将香港法治与人权作为践踏牺牲对象,以满足一己政治私利。这种恐怖主义受“颜色革命”甚至纳粹式社会运动理念与方法的洗脑和培训,采取日益全面与非理性的“揽炒主义”对香港进行全方位破坏,试图以香港的繁荣稳定及普通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换取本土分离与“港独”的政治私利,并取得外部干预势力的“冷战勋章”。中央在2019年8月已经警告香港正滑向“恐怖主义”深渊,香港警务处长邓炳强近期更是从执法实践与法律专业视角提出了香港本土恐怖主义的威胁性及援引香港本地反恐法予以制裁的可能性。香港国安法充分考量香港极端社运带来的暴力恐怖主义威胁,加以法律上的规制和惩罚,将有助于以最为权威和具执行力的方式遏制香港本土恐怖主义,维护香港法治与社会安全。

爱国者治港与融合发展

第四,过了国家安全关,融合发展才有制度保障。融合发展是“一国两制”转入国家主场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两制”向“一国”回溯性建构与整合的制度理性所在。融合发展是十八大以来中央治港方略的一条主线,也是香港社会转型发展的一条客观理性路径。但香港反对派为了所谓的“完全自治”政治迷梦,置香港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发展前途于不顾,极力鼓吹本土自决,追求反现代化与反全球化的“黄色经济圈”,与“一国两制”的融合发展进程背道而驰,甚至不惜勾结外国势力从事本土分离及“港独”的极端社会运动。反修例带来的严重威胁后果之一,就是对香港与内地的融合发展包括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造成对冲与损害。此次国家立法坚决排除极端本土主义的干扰和破坏,就是要为香港与内地的融合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及以国家向心力主导的社会价值观。

第五,过了国家安全关,爱国者治港才有规范托底。香港反修例及区议会选举造成香港的爱国建制派政治士气严重受挫,香港法治受损及社会风气激进化又造成一种不利于公正选举的恶劣政治氛围,更使许多爱国团体、店铺、家庭及个体生命安全遭受歧视和暴力攻击。如果中央不能主动出手进行法治重建和政治止损,不能以制度性手段塑造香港公正自由选举的民主秩序及稳定的社会秩序,香港政治光谱必然加速本土化与极端化,和平守法的市民必然遭受人身与政治威胁而不敢与暴力切割,不敢为法治发声,不敢为国家辩护,不敢投出理性公正的一票。如果任由极端本土势力将爱国者逐渐挤出和边缘化,香港管治权就必然落入极端本土派之手,并变相为外国势力完全操纵,“一国两制”就会面临历史性失败的风险。中央综合评估香港风险态势,以直接立法方式定下政治和法律规矩,宣示与一切爱国者同行同在,可以从根本意义上为爱国者治港提供政治支持和规范托底。在香港国安法的保障下,爱国建制派的政治士气与元气得以快速恢复,而中间派与沉默多数也会因中央亮明真正的制度底线而在理性上重新思考和选择,最后受挤压及边缘化的只能是极端本土势力与外部干预势力。由此观之,香港国安法不像某些想当然的分析那样不利于立法会选举,相反,如果我们解释和引导得当,选情与民意取向有可能发生有利于爱国者治港的积极变化。

总之,香港国安法使国家在香港更具有宪制权威和管治抓手,使特区政府更清晰自身的管治责任和改进方向,使香港普通市民更清楚理解黑暴运动的非法本质及自由权利的国家保护前提。它是柳暗花明式的点睛妙笔,将以其立法道德理由、宪制权威性与制度执行力塑造一个繁荣稳定、自由民主有序发展及与国家良性互动的新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