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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樊高月 四川大学客座教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退役大校、前首席专家

“航行自由行动”:自相矛盾的说辞

2016-06-29

自2015年10月以来,美国海军已经在南海连续实施了三次“航行自由行动”(FONOPs)。美军在没有提前通知情况下进入中国岛礁12海里内水域,这加剧了南海紧张局势,并有损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美国海军为何要实施这些行动?美国国防部宣称:“美国海军、空军和海岸警卫队实施'航行自由行动'……通过挑战区域内部分沿海国家的过度海洋主张,来保护国际法赋予所有国家的权利、自由和对海洋和空域的合法利用。”不过,对这些行动的分析表明,这种说辞完全自相矛盾。

“航行自由行动”挑战而非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美国标榜自己是国际规则的遵循者和捍卫者,并且其行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82年起对各国开放签署,至1994年正式生效,迄今已有166个签约国。这一公约允许成员国在签署公约时附加正式声明。由于担心其在全球的航行自由受限,美国至今没有签署这一公约。而中国则在1982年签约,并在1996年正式批准。在批准这一公约的同时,中国附加了五项声明,包括中国享有对经济专属区(EEZ)和大陆架的主权和管辖权,对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所列各岛屿享有主权。包括越南和马来西亚在内的近30个国家也附加了类似声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这些声明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得到尊重。虽然不是签约国,但美国也应当尊重并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过,美国的所作所为恰恰相反,通过实施“航行自由行动”来挑战“过度海洋主张”,无异于挑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什么是“过度海洋主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并没有这一术语。这一说法是由美国创造并定义的:“不合理划定直线基线,不当限制军舰在他国领海内实施无害通过的权利,以及不当限制在他国经济专属区内实施军事活动的自由。”显然,这一定义将他国合理的海洋主张视为“过度海洋主张”,并且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美国挑战所谓“过度海洋主张”的行动,实则是在挑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航行自由行动”是军事行动而非无害通过

从2015年10月到2016年5月,美国海军“拉森号”、“柯蒂斯·威尔伯号”和“威廉·P·劳伦斯号”导弹驱逐舰先后在南海中国领海实施“无害通过”行动。这些真的是“无害通过”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规定:“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根据定义,美国的行动不是“无害通过”而是军事行动,因为:(1)“航行自由行动”是由美国国防部计划、由美国海军、空军和海岸警卫队实施的军事行动;(2)“航行自由行动”是针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威胁或武力使用;(3)“航行自由行动”旨在搜集情报,损害了中国防务和安全;(4)“航行自由行动”的宣传旨在影响中国防务或安全;(5)美国海军导弹驱逐舰拥有全套军事装备;(6)“航行自由行动”旨在干扰中国在南海岛屿的通讯系统、设备和设施。因此,“航行自由行动”绝不是无害通过,而是为了展示美军实力的军事行动。

“航行自由行动”加剧紧张局势而非促进和平稳定

美国声称,美国海军在南海执行“航行自由行动”是为了保障航行自由并促进和平与稳定。事实上,航行自由从来都不是问题,在美国“重返”亚洲之前,这片海域一直保持和平与稳定。与美国的说法正好相反,“航行自由行动”加剧了紧张局势,并造成不稳定。首先,这些行动进入中国领海12海里以内,因此解放军不得不派出战斗机和军舰捍卫领海主权,这加剧了紧张气氛,并可能导致意外事件发生。其次,这些行动鼓励了菲律宾巩固其非法占据的岛礁(菲律宾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这导致中菲之间的海洋领土纠纷变得更为复杂,也更难解决。再次,美国媒体大肆炒作在中国领海的“航行自由行动”,在国际社会众目睽睽之下羞辱中国,这导致中国国内民族主义升温,并迫使中国政府不得不作出回应。

除了导弹驱逐舰之外,美国还派出RC-135侦察机、P-8反潜机和B-52轰炸机在南海执行任务,这进一步加剧了紧张局势。自视为世界领袖的美国,应签署并全面彻底地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非出于自身目的断章取义地引述只言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