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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士臣 经士智库创始人兼国际军事行动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论坛特约专家

南海仲裁: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较量

2016-07-04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于6月29日宣布,由菲律宾针对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将于7月12日(北京时间下午5点)在荷兰海牙发布仲裁裁决。对于即将到来的裁决,美国很明显已经作好各手准备。除在南海增派舰机加强兵力部署和军事活动外(作者注意到美国近期已经不好意思再提南海军事化了),美国及其盟国明显提高了敦促中国尊重仲裁裁决的调门。美方批评中国的调子主要是中国不承认仲裁裁决就是不遵守国际法,就是蔑视国际法治。中国方面也加大了媒体公关力度,通过外交努力和国际研讨会等方式捍卫不承认仲裁裁决的原有立场。

双方无疑都会根据各自利益夸大或贬低裁决的法律效果,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仲裁裁决在国际法上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更具体而言,仲裁裁决是否有法律拘束力?在国际法上如何执行仲裁裁决?不承认、不执行仲裁裁决是否等同于不遵守国际法?这些需要给出答案的问题,也是中美双方在仲裁裁决出台前乃至之后一段时期需要在政治上加以利用的。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性,且争端各方应予遵守。这解释了为什么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即将到来的仲裁裁决对中国具有拘束力,这种认识显然是受到了美国的引导。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仲裁裁决本身可以被归为无效。越权无效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种例外情况,而这也正是中国的立场,即认为仲裁庭超越权限行使管辖权,其任何决定均无法律效力。然而,这些例外规则只被少数法律专家掌握,普通公众只知道一般规则。这就使得美国天然居于有利位置,从而可以更好地宣扬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一一般规则。中国则处于一种相对困难的境地,因为它需要向国际社会解释清楚仲裁裁决在何种情况下无效这一特殊规则。可以预期,美国及其盟友必将有效利用这一有利地位,向中国施加更多国际压力,促其遵守仲裁裁决。

即使仲裁裁决对争端各方有法律拘束力,如何执行仲裁裁决也是一个问题。一般而言,仲裁的成功取决于争端各方能够实际上善意地执行裁决。国内法律体系都有一个负责执法的中央权威机构,与此不同的是,并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能够执行国际法的世界政府。唯一的例外是国际法院的裁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争端一方可以诉诸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但是,本案是由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处理,任何一方均无权强制执行其裁决。而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12条规定:“争端各方之间对裁决的解释或执行方式的任何争议,可由任何一方提请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法庭决定。”或者,“任何这种争执,可由争端所有各方协议,提交第287条所规定的另一法院或法庭。”总之,裁决并不能强制执行。

与上面的情况相似,美国可能继续利用这种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之间的差异效果,在媒体上故意将仲裁裁决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相混淆,谎称裁决在国际法上可以强制执行,以此呼吁其地区盟友和伙伴共同强制执行裁决。更糟糕的是,美国甚至可能以裁决为法律借口,全然不顾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在南海地区使用武力。

最后,仲裁裁决本身是国际法吗?不承认、不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能与不遵守国际法划等号?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只能被用作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以上规定对于熟悉国际法的人士而言是基本常识。然而,美国可能再次利用这种少部分法律专家掌握的常识与普通公众对国际法误解之间的漏洞,给中国贴上不承认仲裁裁决即为不遵守国际法的标签。

实际上,美国和菲律宾在遵守司法裁决方面都有过不光彩的历史。尤其是美国,它是最没有资格在这一点上批评中国的。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美国是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在国际法院判决拥有管辖权后退出审判程序,并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通过行使安理会否决权阻止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国家。这种行为堪称是不遵守国际法的“典范”。尽管如此,许多美国的政客和学者仍然重复中国不遵守仲裁裁决是破坏国际法治的谎言。即使是在本案中,菲律宾也曾否认“南部蓝鳍金枪鱼”案部分裁决的适用,仲裁庭本身也否认某些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仲裁庭和菲方的这种行为是否也是不遵守国际法的行为呢?这里无意作“你一样,我也一样”的辩护,美菲的立场明显是一种双重标准的行为,夸大本不是国际法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的唯一目的就是在国际舆论上给中国施加压力。

对中国而言,要想赢得这场中美法律对决,最好的出路也是有效利用这种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不同,更好地讲好对自己有利的故事。然而,要想戳穿覆盖美国政治阴谋的法律面纱,中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